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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8日播出【聘僱外勞看這裡 線上申辦好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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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8日播出【聘僱外勞看這裡 線上申辦好便利】

01月18日播出【聘僱外勞看這裡 線上申辦好便利】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聘僱外勞看這裡 線上申辦好便利

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亦屬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

作,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四款之規定。

甲公司與乙公司,公司名稱不同,地址不同,其法律上之人格自屬有別,係不同之法人,故甲公司將其合法引進之外勞調派至同一負責人,不同公司名稱,不同地點之乙公司工作,其雇主與外勞皆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規定

雇主應合法聘僱外國人 發現非法工作可撥打檢舉專線

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工廠應有營運事實

籍勞工不得使用非法地下通匯

籍勞工需遵守毒品防制條例

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雇主務必要核對居留證及戶籍謄本資料正本

 現在,就讓我們透過「佳音外勞劇場」這個單元和我們的聽眾朋友來分享。 

0118-佳音外勞劇場】

<車水馬龍聲>

王太太:里長!你要出門哦!現在要騎車出去?

  長:哦!是王太太啊!一段時間沒見了,我沒什麼急事,只是要去銀行一趟!怎麼了?你找我有事啊?

王太太:里長!是這樣的啦!有件事請教你!我們老王最近因為業務的關係常跑大陸,在台灣工廠的事就都要我去處理!

  長:這樣很好啊!老王有你這個賢內助,省事不少呢!

王太太:什麼賢內助!我很多事都不懂,尤其是外勞的事常常讓我霧煞煞!

里 長:哈哈!王太太,如果是聘僱外籍勞工的事有需要我幫忙的地方,你不要客氣,我如果知道的,可以幫幫忙啦!

王太太:就是知道可以請教里長,所以我今天就來啦!

里 長:好好好!來!是什麼事?

太太:我是聽說那個聘僱外勞可以線上申辦,聽說很便利!

里 長:是啊!政府為了提供雇主聘僱外勞更便捷的申辦管道,勞動部已經建置「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提供雇主24小時送件申請服務,節省雇主郵寄及大幅縮短文件往返時間及手續,那個勞動部說.線上申辦案件7天內就可完成審核,在那個1075月已經有高達89的申請案是採用線上申辦系統送件的,真的很方便,可以快速滿足雇主用人需求哦!

太太:那很好,我就是不知道要怎麼跑流程,有線上申請應該方便很多哦!

里 長:是啊!不過,王太太,這也是有要注意的地方哦!像最近有部分雇主或受委任的仲介公司在線上申辦系統登打資料,有未完成資料送審程序,卻誤認已經完成送件申請,以致有逾期申請外勞聘僱許可的情形,影響了雇主及外籍勞工權益。這勞動部特別提醒,雇主如果使用線上申辦系統「資料暫存」功能進行資料暫存時,系統所產生的「案件編號」是為利使用者後續進行資料編輯時使用,而不是勞動部受理申請案收文的證明。而使用線上申辦系統進行送件申請應選擇「資料送審」功能,系統會給予一組「案件收文號」,才算真正完成申請案的送件程序。

王太太:啊!我聽不太懂!

里 長:好!來!我再說明一下,這個使用線上申辦系統「資料暫存」功能,資料會在線上申辦系統保留7天,7天內如果申請人沒有完成送件申請程序,原使用「資料暫存」功能的相關暫存資料將會從系統中刪除哦!這點要請雇主特別留意!另外,針對部分雇主反應,外勞因聘僱許可屆滿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地方主管機關驗證出國,未收到勞動部主動離境備查函者,無法利用線上申辦系統申請離境備查,勞動部表示,這種情形可於線上申辦系統登載出國原因代碼欄位時,以其他(OTH)選項登錄,即可順利送件。

王太太:哦!里長啊!你剛剛有說1075月已經有高達89的申請案是採用線上申辦系統送件的,那可見將來應該會慢慢變成大家都會用網路申請吧?

  長:嗯!有可能哦!這勞動部有說,基於現行網路線上申辦普及率已近9成,再加上線上申辦無紙化的數位趨勢,他們將規劃聘僱外勞申辦管道從今年108年全面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所以呼籲尚未利用線上申辦系統送件的雇主或受委任的仲介公司,應該及早體驗快速便利的申辦方式。

王太太:那如果學習有問題的話,可以問誰?

  長:有關民眾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相關操作諮詢,勞動部提供免付費專人諮詢電話0800-035-688,也可以到申辦系統網頁去查詢,他們的網址是https://fwapply.wda.gov.tw,非常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王太太:嗯嗯!那就好!免得我又不會,要常常來麻煩里長啦!

里 長:麻煩我沒關係!我是怕我一天到晚趴趴走,你會找不到我!

王太太:不會啦!你看,我不是在你家門口堵到你嗎?

里 長:哈哈!王太太,算你厲害啦!

王太太:里長!真是很謝謝你!每次我們有什麼疑難雜症都是第一個想到你!

里 長:哎喲!難怪我常常耳朵癢!哈哈哈!王太太,你還有別的問題嗎?如果沒有,我就先去銀行哦!我今天要是再不去銀行處理一下我家的事.我老婆就要發飆了,她常常都說在我的心裡,永遠都是里民最大啦!哈哈哈!

王太太:快快快!里長!你快去!不然,下次我們就不好意思來麻煩你了!

  長:好好好!王太太!下次再聊啦!來去!

(腳踏車鈴聲)

*聘僱外勞看這裡 線上申辦好便利

  為提供雇主聘僱外勞更便捷之申辦管道,勞動部已經建置「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提供雇主24小時送件申請服務,節省雇主郵寄及大幅縮短文件往返時間及手續,勞動部表示線上申辦案件7天內即可完成審核,1075月已經有高達89的申請案採用線上申辦系統送件,快速滿足雇主用人需求。

  勞動部表示,近來有部分雇主或受委任的仲介公司在線上申辦系統登打資料未完成資料送審程序,卻誤認已完成送件申請,致有逾期申請外勞聘僱許可的情形,影響雇主及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果使用線上申辦系統「資料暫存」功能進行資料暫存時,系統所產生的「案件編號」是為利使用者後續進行資料編輯時使用,而不是勞動部受理申請案收文的證明。使用線上申辦系統進行送件申請應選擇「資料送審」功能,系統會給予一組「案件收文號」,才算完成申請案的送件程序。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使用線上申辦系統「資料暫存」功能,資料會在線上申辦系統保留7(日曆天)7天內如果申請人未完成送件申請程序,原使用「資料暫存」功能的相關暫存資料將會從系統中刪除,請雇主特別留意。

另外針對部分雇主反應,外勞因聘僱許可屆滿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地方主管機關驗證出國,未收到勞動部主動離境備查函者,無法利用線上申辦系統申請離境備查,勞動部表示,這種情形可於線上申辦系統登載出國原因代碼欄位時,以其他(OTH)選項登錄,即可順利送件。

  勞動部表示,基於現行網路線上申辦普及率已近9成且線上申辦無紙化的數位趨勢,將規劃聘僱外勞申辦管道從108年全面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呼籲尚未利用線上申辦系統送件的雇主或受委任的仲介公司,及早體驗快速便利的申辦方式。有關民眾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相關操作諮詢,勞動部提供免付費專人諮詢電話0800-035-688,也可至申辦系統網頁(https://fwapply.wda.gov.tw)查詢,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亦屬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四款之規定。

一、查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係指雇主指派其依法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是以雇主是否構成該款規定之違法,自應以其申請許可之工作內容為準。故雇主如指派其合法聘僱之外國人,為雇主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如工作項目變更),因屬上開規定之違反;縱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亦因該受聘僱外國人提供勞務之對象變更,已踰越主管機關許可工作之範圍,自亦屬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至於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四款之規定,不但規範目的不同,違反規定之處罰方式亦有不同。如雇主之行為同時違反二款以上之規定者,非不可併合處罰之。 
二、次查家庭幫傭之工作性質主要係協助雇主處理家務,家庭監護工之工作性質主要係協雇主照顧身體嚴重殘疾無法自理生活者,在申請條件與雇主亦有不同,至於從事上述工作之性別,本法並無任何限制。 

*甲公司與乙公司,公司名稱不同,地址不同,其法律上之人格自屬有別,係不同之法人,故甲公司將其合法引進之外勞調派至同一負責人,不同公司名稱,不同地點之乙公司工作,其雇主與外勞皆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規定

一、 查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依此規定,既有聘僱契約,其為契約主體之一的雇主,自須依民法之規定,以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而具權利能力之自然人及法人為限。故如申請引進外勞者係公司組織或其他法人,則應以公司或法人為契約主體,即應認定公司或法人為「雇主」。至於公司或法人之負責人,只係公司或法人之代表人,代表公司或法人為一切行為,並非雇主。 
二、甲公司與乙公司係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法人,不但公司名稱不同,地址不同,其法律上之人格亦屬有別。雖此二公司之負責人為同一人,仍究係不同法人。甲公司之負責人,指派該公司合法聘僱之外勞至乙公司工作,顯已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又乙公司未經許可聘僱甲公司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自又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而本案非法工作之外勞,既有受聘僱於乙公司之事實,復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應受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規範。
三、綜合前述說明,身兼甲公司及乙公司之負責人,同時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四款之規定,除應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亦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移送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科處罰鍰。而甲公司及乙公司因其負責人前述違法行為,除應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亦應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撒銷甲公司對該違法工作外勞之聘僱許可。至於本案非法工作之外勞,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除撤銷其工作許可外,並應令其出境,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雇主應合法聘僱外國人 發現非法工作可撥打檢舉專線

  報載有152名來臺之越南籍觀光客甫入境即脫團一事,勞動部提醒雇主,外國人在臺從事工作為許可制,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最高將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同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違反者將裁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過去常發生外國人自稱是外籍移工或學生身分來應徵工作,雇主因未再核對外國人外僑居留證及工作許可等資料正本,導致遭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而受罰。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倘外國人主張其不需申請工作許可或已取得工作許可,雇主仍應審慎檢查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後始聘僱外國人工作。

  另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情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除設有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供民眾檢舉外,並對於民眾檢舉非法雇主或非法工作外國人而查獲的案件,依查獲人數或案件態樣核發獎勵金新臺幣2,000元至5,000元。

*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工廠應有營運事實

近來屢有製造業雇主於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前辦理國內招募期間,經過訪查疑有工廠無從事生產製造工作之情形。勞動部表示,針對公部門多次訪視才認定有營運事實或過去2年內曾因無營運事實而經勞動部不予許可的雇主,於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時,將再查核工廠營運情形,再依調查事證核處雇主之申請案。

    勞動部表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製造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前,應先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可是有部分雇主工廠於招募國內本國勞工期間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訪查時,工廠並未從事生產製造。經過統計106年度國內招募期間工廠疑似無營運事實案件數近200件,後續雇主以同工廠地址申請招募外籍勞工案,經地方政府查核僅約5成查有營運事實。勞動部表示,針對複查有營運事實的雇主會先行核發外籍勞工招募許可,但考量雇主工廠除有合法工廠登記證外,廠內應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的事實,才有聘僱外籍勞工的需求,因此,將於雇主後續申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案件時,加強工廠營運情形的訪視。

    勞動部提醒,為確保製造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時,工廠有持續營運事實,勞動部對於雇主2年內曾經有因國內招募期間工廠無營運事實經勞動部不予許可的紀錄,但經複查有營運事實或工廠經地方政府多次訪視後才確認有營運事實的申請案先予核發外勞招募許可,後續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外勞的工作許可時,將函請地方政府查核工廠營運情形及外籍勞工工作地點是否符合許可之工作地點後,再予核發許可,以保障外籍勞工工作權益及避免雇主非法聘僱。

     勞動部呼籲,製造業雇主於申請招募外籍勞工從事製造工作,工廠應有持續營運事實,才符合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以免觸法。相關疑問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或查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均可取得聘僱外籍勞工最新訊息。

籍勞工不得使用非法地下通匯

不可利用非法地下通匯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如提供外籍勞工非法匯兌服務之地下通匯業者,將依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管理外匯條例第221項有關「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之禁止規定,應負刑罰責任,其提供之匯兌服務亦常發生消費爭議,外籍勞工應利用合法金融機構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以免辛苦所得遭到詐騙或侵吞。另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已針對外籍勞工提供ATM跨境匯款管道,以輕鬆、安全的方式進行匯款。

籍勞工需遵守毒品防制條例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海洛因、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及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各級毒品,經查獲遭刑事起訴或行政裁罰者,勞動部將廢止外籍勞工的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 

*「問題Q&A」單元~

  有新北市新店區劉先生詢問,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對方說只能提供證明影本,這樣可以嗎?

回答:針對這個問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再次提醒,若聘僱的員工表明自己是外籍配偶的身份,雖然依規定不需要申請許可就可以在台灣工作,但雇主仍然應該核對他外僑居留證以及依親戶籍資料,像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資料的正本,再次地強調喔,必須是「正本」資料,如果是影本都不能算是正式的證明資料喔。

雇主在取得戶籍資料的正本之後,務必要比對居留證上的照片,也要核對配偶姓名是不是一致。所以,再次提醒,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雇主務必要核對居留證及戶籍謄本資料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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