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月15日播出【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應該怎麼辦】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應該怎麼辦?
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 觸法惹刑責
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的投案窗口
24小時不打烊!外勞聘僱及僑外學生工作許可全面線上申辦
雇主須等外勞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 才可引進新外勞
1955專線 春節服務不打烊
勞保基金從未虧損千億;勞動基金長期投資收益占基金規模半數。
首先讓我們一起聆聽「佳音外勞劇場」了解今天的主題內容。
【0215-佳音外勞劇場】
<敲門聲…>
妹妹:姐!姐!
姐姐:來啦!
<開門聲>
妹妹:姐!不好了!
姐姐:什麼事啊?看你風風火火的,是發生什麼事了啊?
妹妹:我婆婆家的外勞不見了!
姐姐:什麼?就是那個叫阿妮的嗎?
妹妹:對啊!就是那個阿妮啦!
姐姐:你怎麼知道她不見了!會不會她只是出去買個東西?
妹妹:哪有人買東西會去一、二天的!是我公公剛剛來我家,他說我才知道的,他說那個阿妮最近就有點怪怪的,常常躲起來打電話,而且一講就好久,他們還因此鬧不愉快,後來她就搞失蹤了啦!不曉得跑哪裡去?
姐姐:那親家公有沒有去報案?
妹妹:好像沒有!他說再等等,等一個禮拜阿妮沒回來,再來看看怎麼處理?
姐姐:哎喲!不行啦!這個政府有規定哦!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的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的事情發生,雇主應該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而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事情,雇主也可先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也就是說,為掌握協尋行蹤不明外勞黃金時間,雇主如遇有外勞曠職失去聯繫事情時,不需等待外勞失去聯繫三日,可立即先向當地份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以利啟動第一時間協尋查察作業!
妹妹:那要準備什麼資料,通知什麼內容啊!
姐姐:通知內容應該包括外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相關資料。
妹妹:那如果像我公公那樣沒有通報呢?!
姐姐:會被罰款哦!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6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哦!而且還不只哦!
妹妹:不只什麼!還有其他處罰嗎?
姐姐:有啊!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還有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雇主有違反第57條第9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哦!
妹妹:姐啊!我聽說還有人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耶!
姐姐:這也是有的,曾經有外籍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後,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導致外籍勞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雇主如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妹妹:啊!也是會被罰哦!
姐姐:當然啊!只要違法就會被罰啊!不過政府立法的目的,是為維持社會安定,及掌握外國人動態,但基於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雇主有依客觀事實通報的責任,但不可濫用行蹤不明通報制度。
妹妹:那如果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想投案,怎麼辦?
姐姐: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如有權益遭受侵害,可以善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管道尋求協助,千萬不要自行跑掉;如果行蹤不明以非法身份潛藏在社會角落打工,容易受到非法雇主或非法仲介操控,遭受不當利用、剥削和欺壓,無論在醫療、生活或工作等都沒有保障,像受傷或病痛時,也缺乏勞、健保的保障,沒有辦法透過正常管道就醫,受迫時也難以保障自我基本人權!
妹妹:就是啊!那他們可以找什麼單位協助或投案啊!
姐姐:受通報為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可以主動聯繫下列單位協助投案:像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各縣市外勞諮詢服務中心、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外勞諮詢申訴服務,還有各地移民署專勤隊、各地警察機關,以及各外勞來源國駐臺機構都可以!
妹妹:這麼多呀!那很方便嘛!
姐姐:是啊!是啊!老妹!我看你也不要聊了!趕快回去告訴你公公快點處理他們家外勞阿妮不見的事情!
妹妹:對哦!我必須趕快去提醒他才是!姐!那我先走哦!
姐姐:好!有問題打電話來就可以,不要再跑一趟啦!
妹妹:哎呀!我這不是著急了嘛!
姐姐:你哦!每次都是說風就是雨啦!
妹妹:我走了!
姐姐:好!慢慢走!你哦!
*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應該怎麼辦?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說明:為掌握協尋行蹤不明外勞黃金時間,雇主如遇有外勞曠職失去聯繫情事時,不需等待外勞失去聯繫三日,不立即向當地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以利啟動第一時間協尋查察作業);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而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6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還有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雇主有違反第57條第9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 觸法惹刑責
曾有外籍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後,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導致外籍勞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雇主如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是為維持社會安定,及掌握外國人動態,但基於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雇主有依客觀事實通報的責任,不可濫用行蹤不明通報制度。
依現行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失去聯繫認定原則,若外籍勞工於連續曠職3日內,因勞資爭議或雇主違法,曾撥打1955專線申訴或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安置,不會認定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雇主若通報行蹤不明,亦會在查證後撤銷通報。
發展署進一步說明,倘接獲外籍勞工申訴遭雇主惡意謊報行蹤不明,會立即進行調查,如經調查確認有惡意謊報事實,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可依法裁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勞動部並將同意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業權益。另外,雇主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將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發展署提醒,惡意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將被處以刑事罰及行政罰,雇主不可不慎,以免受罰。
*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的投案窗口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如有權益遭受侵害,請善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管道尋求協助;如行蹤不明以非法身份潛藏在社會角落打工,容易受到非法雇主或非法仲介操控,遭受不當利用、剥削和欺壓,無論在醫療、生活或工作等都沒有保障,受傷或病痛時,也缺乏勞、健保的保障,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就醫,受迫時難以保障自我基本人權;受通報為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請主動聯繫下列單位協助投案: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各縣市外勞諮詢服務中心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外勞諮詢申訴服務 ◎各地移民署專勤隊 ◎各地警察機關 ◎各外勞來源國駐臺機構
*勞工全面「周休二日」(一例一休)實施後,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發生率並未增加。
曾有媒體報導,勞動基準法修法後所推動的一例一休,造成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快速增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原因眾多,尚難歸因於特定或單一因素,且經統計未有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快速增加的情形。
發展署表示,為改善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情況,現行已從預防面、查處面、裁罰面與政策面採行各項措施,包括設置機場關懷服務站、辦理家庭類雇主聘前講習、設置1955諮詢申訴專線、推動直接聘僱、加強仲介公司管理、修正刪除《就業服務法》第52條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屆滿應出國1日規定等,並且和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法務部調查局等國安團隊,透過跨部會通力合作,積極加強查緝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雇主如果非法聘僱、容留行蹤不明外國人,顯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與第57條第1款規定,依法將課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發展署呼籲,民眾切勿非法僱用行蹤不明外國人,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其他法令宣導:
◎不可利用非法地下通匯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如提供外勞非法匯兌服務之地下通匯 業者,將依違反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管理外匯條例第 22 第 1 項有關「非銀行不 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之禁止規定,應負刑罰責任, 其提供之匯兌服務亦常發生消費爭議,故外勞應利用合法金融機構銀行進行外匯交 易及匯款,以免辛苦所得遭到詐騙或侵吞。另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已針對外勞提供 ATM 跨境匯款管道,讓外勞可以輕鬆、安全的進行匯款。
◎在臺灣搭乘任何公共交通工具(如公車、捷運或火車),若非老人、孕婦、行動不便 及抱小孩者,請主動禮讓座位,且不可佔用博愛座。
◎為維護臺灣珍貴森林資源並保護水土、減少災害,森林法規定任何人不得竊取國有 林之森林主、副產物,違反者將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罰金;若竊取紅檜、扁柏、牛樟等貴重木者,還要加重其刑,最重可處 10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併科贓額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罰金,在此呼籲千萬不要以 身試法。如果你知道非法盜伐之案件者,歡迎電洽 0800-057-930 檢舉,抓到人犯 最高可發給 300 萬元獎金。
◎為確保您在臺開設金融帳戶之權益,建議於金融機構開立聯行收付帳戶(即通儲帳 戶),以利您日後跨行取款。另為避免身分遭盜用申辦電信門號,個人證件請隨身保管,切勿交付他人。
【教育新航線】單元
*24小時不打烊!外勞聘僱及僑外學生工作許可全面線上申辦
為提供24小時不中斷的收送件服務,並節省雇主及僑外學生送件申請時間及費用,勞動部已修法明定自108年2月1日起,針對產業類及家庭類的雇主申請聘僱外勞及僑外學生申辦工作許可,原則上都必須透過網路線上申辦,但是如果有正當的理由,還是可以用紙本方式申請。
<24小時申辦 即時通知結果>
勞動部表示,自104年10月起分階段推動外勞聘僱許可及僑外學生工作許可得採取線上申辦,不僅可以24小時不受時間及區域限制辦理,節省親自送件或郵寄的時間與費用,又可以快速透過網路或電子郵件得知審查結果,廣受雇主及僑外學生好評。
<跨機關介接 減免申辦文件>
配合線上申辦,勞動部積極推動跨機關資訊系統介接,目前已結合的機關及金融機構多達4百多個,介接雇主申請外勞及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所需資料,雇主及僑外學生可免附多項文件,申請外勞及工作許可,線上即可搞定。
原則全面線上申辦 保留紙本彈性
線上申辦聘僱外勞及僑外學生工作許可,自開辦以來已有93%的外勞申請案件及82%的僑外學生工作許可均已使用此方式,勞動部為進一步提昇使用率,並達成簡政便民的目標,因此配合法規修正採行全面線上申辦,但部分雇主或僑外學生如果有正當理由,例如雇主不會使用資訊設備,或因地震、颱風等天災、無預警之停電,或因線上申辦資訊設備維護等因素致無法提供線上申辦服務的情形,仍可例外用紙本方式申辦。
勞動部表示,有關雇主或僑外學生針對線上申辦方式有任何問題,可以撥打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35-688及0800-881-339,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亦可至相關網頁(https://fwapply.wda.gov.tw或https://ezwp.wda.gov.tw)查詢參考資料,歡迎多加運用。
*雇主須等外勞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 才可引進新外勞
辦理期滿續聘之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名額,必須於原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已生效後,才可引進或聘僱新外籍勞工,以免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一出一進規定。
*1955專線 春節服務不打烊
過年是一家人團聚溫馨的節日。但外籍勞工希西(化名)與朋友聚會後,卻因為迷路回不了宿舍,在寒冬裡只能隻身在街頭遊盪。幸好有1955專線溫暖的即時協助,讓她找到回家的路。
<三方即時通譯,時時傳溫情>
希西在農曆春節期間與同鄉外出聚會,返程時錯過火車班次,而無法順利返回宿舍,加上語言不通,讓希西頓時焦急了起來。熱心民眾倪先生看到希西慌張的樣子,來電1955專線求助。藉由1955專線三方通譯的協助,倪先生知道了希西的需求,也協助希西順利搭上返家的班車。透過1955專線及民眾的協助,讓希西感受到臺灣人的溫暖,也確信這是臺灣最美的風景。
提供全年無休服務
在臺工作的外籍勞工因為語言不通,多有需要協助的各種問題。勞動部關心在臺的每一位外籍勞工,提供免付費、24小時全年無休、雙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英語及國語)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的服務,據統計1955專線每年服務外籍勞工來電約19萬件,在過年期間多來電詢問勞動權益訊息、生活諮詢及通譯服務。
<關懷身在異鄉的外籍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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