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08日播出【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
禁止各種形式對外籍勞工的強迫及歧視
外籍勞工人身安全之保障
建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網絡
政府對外籍勞工各項預防、保護及查緝起訴措施
降低外籍勞工境外移入蚊媒傳染病對國內防疫之影響
首先讓我們一起聆聽「佳音外勞劇場」了解今天的主題內容。
【0308-佳音外勞劇場】
里 長:劉太太!王太太!你們怎麼這麼有空來找我泡茶?
劉太太:哎喲!里長!什麼泡茶?是王太太有重要的事要來找你幫忙啦!
里 長:哦!王太太!什麼事啊!不要客氣啦!
王太太:里長!不好意思啦!我是無事不登三寶殿,下次不要說泡茶,我會再找劉太太請你吃飯啦!
里 長:哎喲!免啦!吃飯小事啦!能幫上你忙才重要啦!是什麼事啊!
劉太太:王太太,你不要客氣,儘量說,我們里長人最好了!大家有事都來請教他啦!來來來!你說!
王太太:里長,是這樣啦!我娘家的爸爸因為80幾了,又中風不能動,我們幾個兄弟姐妹就聯合為他找了一個外勞來照顧他!
里 長:這樣很好!然後呢!
王太太:然後...然後就不好了!
里 長:啊!是發生什麼事!
王太太:我爸爸是個很愛熱鬧的人,最近我們發現我爸爸都好像那個什麼,哦!對啦!鬱鬱寡歡啦!我爸爸雖然不太能動,但他還可以講話,我們就想一定是那個外勞平常沒有在跟我爸爸聊天!我們很想換掉他!
里 長:請問王太太,你家那個外勞有沒有不照顧你爸爸的事實,或者是有沒有虐待或打你爸爸?
王太太:這倒是沒有!
里 長:那他有沒有不按時上下班或是有偷竊的行為啊!
王太太:也沒有!他還算照顧得不錯!
里 長:如果你們沒有他工作不適任的證明,也就是雇主若無正當理由可不能任意解雇或遣返外籍勞工哦!
劉太太:對嘛!王太太!我剛剛也跟你說應該不能隨便換人啦!
王太太:可是我們是出錢的老闆也不能說換人就換人嗎?
里 長:不行哦!為了解決雇主無正當理由任意遣返外籍勞工問題,勞動部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有規定,雇主若於原聘僱外籍勞工聘僱期屆滿提前解約,應前往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以探求雙方解約的真工意思,並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驗證證明書,後續辦理申請外籍勞工遞補案時,也應該檢具該驗證證明書,未檢具者,申請遞補將不予許可哦!
王太太:那萬一真的有爭議呢?
里 長:哦!勞資雙方真的有爭議的話,政府也有規定來處理,像勞動部已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以提供外籍勞工心理輔導、法令諮詢及勞資爭議處理等服務。還有,外籍勞工於勞資爭議處理期間或雇主因故無法提供食宿時,為避免導致外籍勞工無法妥善照護,勞動部還訂有外籍勞工安置保護措施,委由社會公益、宗教團體、外籍勞工來源國駐臺機構協助及緊急安置之機制,藉以提供外籍勞工適當的庇護協助。
劉太太:里長啊!那像我認識一個外籍勞工朋友在聘用期間懷孕了,她很怕雇主因為她肚子愈來愈大會藉此辭退她,也有法條規定來保護她嗎?
里 長:哦!有哦!
劉太太:啊!真的嗎?
里 長:這勞動部已於2001年11月7日修正相關規定取消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不得結婚之規定,並自 2002年11月9日起取消入國後每滿 6個月健康檢查之「妊娠檢查」項目。目前則依 2004 年1月13日發布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外籍勞工入國後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健康檢查,免辦「妊娠檢查」項目。如此,外籍勞工不致因「妊娠檢查」項目不合格而被遣返。還有,對於懷孕外籍勞工之工作權益維護,亦是受到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保障。
劉太太:哇!那我待會可以先告訴她!
里 長:不只如此哦!勞動部也已整合現行各單位資源,建立外籍勞工遭受人身侵害,像那個性侵害、性騷擾,還有人身傷害案件之通報機制及分工處理原則,也就是提供遭受人身侵害外籍勞工驗傷、報案、偵訊、出庭時之翻譯、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安排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返國、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協調勞資爭議等各項服務措施。哦!還有,為了加強外籍勞工申訴電話服務,勞動部建置「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雙語、免付費之諮詢或申訴服務。
王太太:啊!那都只保障外籍勞工嗎?!
里 長:誰說的?這個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雇主如果有疑問也可以打啊!也是免付費服務哦!
王太太:那我知道了!我以後有問題可以先打那個專線,實在有不懂的再來請教里長啦!
里 長:我也不是全都懂,通一點點啦!
劉太太:哪裡只有一點點,里長啊!我都到處給你放送哩!
里 長:哎喲!難怪,我的業務蒸蒸日上啊!
王太太:里長,真的謝謝你!下次真的要好好請你啦!
里 長:王太太,有幫上忙就好,你免客氣啦!
(三人一起笑)
*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
1.為解決雇主無正當理由任意遣返外籍勞工問題,勞動部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
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若於原聘僱外籍勞工聘僱期屆滿提前解約,應前往當地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以探求雙方解約真意
,並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驗證證明書,後續辦理申請外籍勞工遞補
案時,應檢具該 驗證證明書,未檢具者,申請遞補將不予許可。
2.另針對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部已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外籍勞工諮
詢服務中心,以提供外籍勞工心理輔導、法令諮詢及勞資爭議處理等服務。又外
籍勞工於勞資爭議處理期間或雇主因故無法提供食宿時,為避免導致外籍勞工無
法妥善照護,勞動部訂有外籍勞工安置保護措施,委由社會公益、宗教團體、外
籍勞工來源國駐 臺機構協助及緊急安置之機制,藉以提供外籍勞工適當之庇護
協助。
3.為使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瞭解相關聘僱法令,在臺工作相關資訊及協助外籍勞工
離境前,解決在臺各項爭議或糾紛等問題,勞動部於 2006年1月 16日在桃園
國際機場設置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及2008年1月1日於高雄國際機場增設高雄
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提供入境外籍勞工接機指引通關服務,加強對入境外籍
勞工法令宣導並設置外籍勞工服務臺及外語申訴專線,受理外籍勞工申訴案件,
以建立完整外籍勞工服務網絡,維護外籍勞工權益,另勞動部於 2012年5月1
日起,於機場服務站試辦外籍勞工法令宣導講習,並於 2013年7月1日起擴大
實施,透過入境講習,可使外籍勞工迅速瞭解我國法令、民俗風情及自身權益等,
協助其適應在臺生活,降低初期 因離鄉背井來臺工作,所產生的不安與焦慮。
*禁止各種形式對外籍勞工的強迫及歧視
1.基於外籍勞工管理之考量,雇主多以扣押外籍勞工證件或強迫儲蓄等方式以防止
外籍勞工有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籍勞工應隨身
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故雇主倘以代為保管為由強行扣押上開證件,此為法律
明文禁止行為。
2.針對部分團體質疑相關法規規定外籍勞工禁婚、禁孕之歧視部分,勞動部已於
2001年11月7日修正相關規定取消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不得結婚之規定,並
自 2002年11月9日起取消入國後每滿 6個月健康檢查之「妊娠檢查」項目。目
前則依 2004 年1月13日發布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外籍
勞工入國後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之健康檢查,免辦「妊娠檢查」項目。
如此,外籍勞工不致因「妊娠檢查」項目不合格而被遣返。
3.對於懷孕外籍勞工之工作權益維護,亦受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
保障,另外籍勞工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及「職業 安全衛生法」之行業,亦有
該法母性保護相關規定之適用。
4.另為保障人權、符合國際趨勢及落實疾病平權,衛生福利部於 2015 年2月6日公
告新修正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辦法,外勞入國前及入國後的健康檢查項目,皆刪除
愛滋病檢驗項目,不會再要求檢驗或遣返感染者回國。但勞工有感染疑慮,仍可自
費檢驗,至於檢查結果,依法醫療機構只能告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若是檢驗
出感染者,勞工可自付醫療費用在臺治療。
*外籍勞工人身安全之保障
1.勞動部業已整合現行各單位資源,建立外籍勞工遭受人身侵害(包含:性侵害、性
騷擾及人身傷害)案件之通報機制及分工處理原則,提供遭受人身侵害外籍勞工驗
傷、報案、偵訊、出庭時之翻譯、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安排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
返國、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協調勞資爭議等各項服務措施。
2.為加強外籍勞工申訴電話服務,勞動部於 2009年7月1日建置「外籍勞工24小時
諮詢保護專線」,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雙語、免付費之諮詢或申訴服務。又為便
利民眾可透過單一號碼詢問勞動法 令等相關資訊,已於2016年11月7日以外籍勞
工諮詢保護專案客服中心系統為主,整合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案客服
中心、勞動部客服中心專案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條件申訴或申請輔導 客服專案,
並統一對外稱「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3.為提高外籍勞工自我保護、防範性侵害案件發生、提供申訴求助管道及相關權益保
障之說明,勞動部每年編印並發送「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並分別寄送至各
國際機場外勞關懷服務站、非政府組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警察局、移民
署、廣播電臺、外籍勞工來源國駐臺機構等機關單位及外籍勞工人潮匯集場所,適
時分送予外籍勞工,以利外籍勞工瞭解諮詢申訴管道及自身權益。
4.為使落實保護外籍勞工人身安全之措施有法源依據,業於2010年 12月30日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
及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 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於受聘僱之外籍勞
工有刑法規定之 妨害性自主情事者,即不得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5.為結合民間資源推展各項受聘僱外國人之管理措施,並落實保障外籍勞工在臺工作
之權益,勞動部於2009 年9月17日修正「補助辦理外籍勞工管理措施作業要點」。
如外籍勞工係遭受人身侵害案件而 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遭受職業災害、傷病無法
工作,並依「受聘 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
之外籍 勞工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安置者或外籍勞工係有特殊情事者,經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或地方主管機關專案認定有補助之必要,每案每人最高核給 1 萬元,屬特
殊情況經專案認定,每案每人最高核給10 萬元。
*建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網絡
1.為加強維護外籍勞工合法權益,協助外籍勞工儘速適應在臺工作,勞動部已補助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聘用通曉外籍勞工母語人員提
供外籍勞工法令、心理諮商、工作適應、勞資爭議等申訴諮詢服務,並提供法律訴
訟費用補助及轉介法 律扶助資源。外籍勞工倘有法令諮詢或遭受雇主片面解除契
約、不當對待、扣留財物、未支付薪資或性侵害等違法情事,可逕向當地 政府或所
屬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及諮詢。
2.為排除時間及地域性之限制,建置全面性防護管道,提供外籍勞工及民眾方便記憶
及撥打之申訴專線,以強化外籍勞工諮詢申訴網絡,積極保護勞工權益,維護我國
形象。勞動部於 2009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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