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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5日播出【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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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5日播出【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僱用】

03月15日播出【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僱用】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僱用

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確實查證責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放寬外籍人士在台工作限制

外勞逃逸,遞補期可縮短

勞動部主動勾稽外勞健檢 雇主申請聘僱及後續事項更快速

行動支付就安費全面啟動 便利、超即時!

【澄清】勞退基金虧損 要從個人勞退帳戶扣錢 

首先讓我們一起聆聽「佳音外勞劇場」了解今天的主題內容。 

0315-佳音外勞劇場】

<辦公室裡>

  勇:诶!小惠!今天中午你要吃什麼?

  惠:哎喲!大勇啊!現在才九點多耶!你早餐才剛剛下肚,現在你就在想中午吃什麼啊?

  勇:也不曉得怎麼了?最近老想著吃,大概是天氣太冷了!缺少熱量!

  惠:還缺少熱量咧!我看你是太閒了啦!

  勇:什麼太閒!我最近是忙裡又忙外,不僅公司工作又多,回到家我也不得閒,唉!命苦啊!

  惠:公司最近專案多,我是知道的,你回家忙什麼?不會是交女朋友了吧?

  勇:什麼交女朋友,我也想啊!可是我家這幾年因為我爸生病,我是老大,忙都忙死了根本沒空交女朋友,我早就認命了,將來可能要透過媒妁之言-相親才能有老婆!

  惠:呵呵!我看你去參加什麼「非誠勿擾」電視紅娘節目算了!

  勇:那也要等我有時間啊!

  惠:話說回來,大勇啊!你爸不是已經有專人照顧,你還在忙什麼啊?

  勇:我爸之前不是有請外勞照顧嗎?

  惠:是啊!聽你說,還忙了一陣子,怎麼?外勞跑了啊?!

  勇:不是!正好相反!

  惠:相反?!哎呀!你就別賣關子了!快說啦!

  勇:我大姐要從國外回來,她說這次不走了!她要特別留在家裡照顧我爸,她要我把原先的那個外勞辭了!

 惠:辭了?诶!好像那個外籍勞工不行隨便亂辭吧?

  勇:就是啊!所以我打算把她賣給別人!

  惠:啊!你人口販賣啊!(大叫)

  勇:哎喲!你別叫那麼大聲,現在在上班耶!你要大家都聽到哦!

  惠:對不起!對不起!我嚇一跳嘛!你說你要把外勞賣掉!

  勇:我哪敢啊!也不是真的賣掉!我是說,既然我爸現在不需要了,又不能隨便把她遣送回國,我想到了一個好方法!

  惠:什麼好方法啊?

  勇:我們家不是有符合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是經由合法管道聘僱外籍勞工入國工作的,現在我想藉此機會將我家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提供給別人使用,如果可以,還可以收取一點費用回來!

  惠:哎呀!不行啦!你這樣做是違法的啦!

  勇:違法?我犯了什麼法?

  惠:根據就業服務法,如果你本身是具備聘僱外籍勞工資格的雇主,在你聘僱外籍勞工到你的家中從事看護或幫傭工作之餘,你又讓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到別人的家中,像是親戚或是朋友的家中工作,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一旦被查獲屬實的話,中央主管機關將不與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其如果已經核發招募許可者,會被中止引進哦!

  勇:那會罰款嗎

小 惠:會啊!根據就業服務法,只要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雇主再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雇主有第57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該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分或全部哦!還有哦!

  勇:還有什麼

小 惠:相對的,任何人也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因為,如果你留用別人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在你的家中工作的話,一旦被查獲,除了原聘僱雇主像你必須接受罰則之外,留用別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的使用者,也同樣需要面對嚴重的刑罰的。

  勇:啊!兩方都會被罰啊!

小 惠:是啊!另外,也請雇主留意,不要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因為您若沒有經過證件確實的查證,而聘僱了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那麼你很可能聘僱了非法逃逸的外籍勞工,這也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若是雇主隨意聘僱來路不明之外籍勞工,一旦經過查獲屬實的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而原已核發招募許可者,會被中止引進的。而且哦!根據就業服務法,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該雇主若是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者,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違反者,會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分或全部的。

  勇:哎喲!我還是不要貪小便宜喲!

小 惠:就是啊!你還是小心一點,千萬不要「偷雞不成蝕把米」!

大 勇:小惠啊!謝謝你!幸好你早告訴我,要不然我不小心就犯法了!這樣好了,為了感謝你,今天中午就我請你了!

小 惠:真的嗎?太好了!看在我間接幫你省了一大筆錢的份上,是不是要請我吃貴一點的啊?

大 勇:啊!我的媽啊!

小 惠:喂! 

*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僱用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條文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由於目前在聘僱外籍勞工這項名目上,仍有許多人存著僥倖的想法,趁著自己符合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經由合法管道聘僱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卻也藉此機會將自己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提供給別人使用,如果收音機旁的聽眾朋友當中,有身為雇主的朋友,你正是以此方式將自己所聘僱的外籍勞工給他人使用的話,要再次藉著節目提醒,這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的罰責,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將不與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其已經核發招募許可者,得必須中止引進。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的罰責,只要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雇主再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雇主有第57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該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親愛的聽眾好朋友,衷心地期望這樣的提醒與分享,能夠再次提醒聽眾朋友對於聘僱外籍勞工的條文與罰則能有清楚地概念,不要存著僥倖的心面對。這項條文與罰責是特別要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工作的雇主留意,如果你本身是具備聘僱外籍勞工資格的雇主,在你聘僱外籍勞工到你的家中從事看護或幫傭工作之餘,你又讓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到別人的家中,像是親戚或是朋友的家中工作,這些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行為。一旦被查獲屬實的話,這幾項罰則都是身為雇主必須要面對的。

  相對的,任何人也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因為,如果你留用別人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在你的家中工作的話,一旦被查獲,除了原聘僱雇主必須接受罰則之外,留用別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的使用者,也同樣需要面對嚴重的刑罰的。

  另外,也請雇主留意,不要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因為您若沒有經過證件確實的查證,而聘僱了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那麼你很可能聘僱了非法逃逸的外籍勞工,這也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條文:「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

  若是雇主隨意聘僱來路不明之外籍勞工,一旦經過查獲屬實的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而原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的。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該雇主若是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者,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違反者,會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的。

  所以,希望必須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朋友,務必要對於相關的法規有所瞭解,以免因為疏忽而觸法,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地面對相關規定。 

*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確實查證責任

  因著那就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規定,為了避免雇主未盡查證義務導致非法聘僱持偽造外僑居留證件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即日起,雇主在聘僱獲准依親居留之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應該先核對對方的外僑居留證及依戶籍資料,像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的正本,然後要存留影印本。因為如果雇主沒有切實地核對正本資料,切實地詢問應聘者的相關資料的話,就有可能會因此聘僱到行蹤不明的逃逸外籍勞工喔,這如果一旦被查獲屬實的話,雇主就需要承擔責任的,最重將被處以新台幣75萬元的罰鍰。真的不能掉以輕心喔。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放寬外籍人士在台工作限制

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放寬外籍獨立專業人士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合法工作,不必受書面協定開放行業項目之限制。

  學校和政府也可以聘僱外國人短期來台演講或工作,外國人只要持30天以下之一般入國簽證,或持移民署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之90日的簽證,都不用再另外申請工作許可。而且新法也取消了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裔學生之學位生必須多等一學期才能申請工作的限制,也就是說外籍學生在入學之後就可以申請工作許可了。 

外勞逃逸,遞補期可縮短

  原規定是家庭看護工自家中逃逸後,雇主需等待六個月才能申請遞補外籍勞工。但初審通過等待期由六個月降為三個月,而其他業別包括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工、家庭幫傭與營造工等,訂定等待期為六個月,原聘僱許可期間超過六個月可遞補。因為現行的規定是,家中聘用的外籍看護工若有行蹤不明的事情發生,必須要等待六個月確認無法查獲,才能遞補聘用新外勞,另外其他業別外勞逃逸未抓到遣返出境,則是無法遞補的。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0條法律修正案,曾列租借或轉租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與仲介引進外勞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蹤不明,一年內達一定人數及比率,將處以六萬元到卅萬元的罰鍰。 

*勞動部主動勾稽外勞健檢 雇主申請聘僱及後續事項更快速

勞動部基於簡政便民及兼顧防疫安全,於1061月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建置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報告資料庫介接措施,雇主申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時無需檢附外籍勞工入國健康檢查證明文件,由勞動部透過該資料庫主動勾稽比對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結果並審理申請案件。該項措施實施以來,有效簡化雇主申請文件並加速取得聘僱許可時效。

  勞動部說明,在1061月之前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需於入國3日內完成健康檢查並待醫院完成健檢報告後,始能檢具該報告於入國後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採用介接措施後,醫院可將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結果上傳至該平臺予勞動部勾稽比對,雇主只需直接檢附聘僱許可申請表即可申辦外籍勞工聘僱作業,不必再等待醫院核發健康檢查結果,勞動部亦可就外國人入境相關資料先行核發聘僱許可。

  勞動部再次提醒「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業已修正施行,該辦法已刪除外籍勞工返國前3個月健檢可作為代替入國後3日內健康檢查的規定,雇主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返國後再重新引進者,務必於該名外籍勞工入國3日內為其辦理健康檢查,如勞動部於介接資料庫勾稽發現雇主未使外籍勞工於入國3日內或法規規定之3日補行期內辦理健康檢查,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另外勞動部於介接資料庫勾稽比對外籍勞工健康檢查資料時,如發現有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結果為不合格,勞動部將函請雇主補正外籍勞工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如果不能在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檢查結果仍為不合格者,勞動部也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請雇主務必注意。有關申請外籍勞工聘僱相關訊息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 

*行動支付就安費全面啟動 便利、超即時!

  為便利所有聘僱外勞的雇主更加快速簡便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順應數位化科技趨勢,勞動部自1082月起推出行動支付繳納就業安定費服務,雇主可透過「台灣Pay」及「嗶嗶繳」等行動支付工具繳納就業安定費,而且不需要額外負擔手續費用。

<新增「台灣Pay」及「嗶嗶繳」>

  勞動部為提供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的多元管道,目前除已提供持繳款單至四大超商、美廉社、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台新銀行等各通路繳費、劃撥或轉帳等無單繳費、及透過約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自動扣繳等多種繳費方式外,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及以行動支付方式繳費之趨勢,自1082月起再新增「台灣Pay」及「嗶嗶繳」等兩種繳費方式,讓雇主可以透過行動支付方式繳納就業安定費。

<行動支付 繳費好便利>

  勞動部表示,採手機行動支付就業安定費,可隨時隨地繳納,具有無須攜帶錢包、免找零、不使用卡片及快速完成付款等優點,希望雇主能多加利用。勞動部也提醒,雇主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就業安定費,以免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如有使用行動支付繳納就業安定費等相關疑問,均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網址:https://www.wda.gov.tw)查詢。 

*「教育新航線」單元

【澄清】勞退基金虧損 要從個人勞退帳戶扣錢

內容:

有媒體說去年勞退基金操作虧損,要從個人的勞退帳戶扣錢?!

澄清:
1.
勞退基金單年的盈虧,不會從個人專戶扣錢。
雖然去年受到全球金融市場波動的影響,基金運用收益結果呈現負數,但這只是當年度的基金運用收益結果,絕對不會從勞工個人專戶中扣錢。
2.
勞退有政府保證收益,勞工朋友免擔心!
勞退歷年所提繳的本金(每月雇主提撥的6%以及自提)都不會減少,而且還有政府的法定最低保證收益。所以,勞退個人的專戶一定會賺錢,請大家放心。 

有媒體說要從個人的勞退帳戶扣錢?!

個人的勞退專戶
只會賺錢,不會扣錢!
只會賺錢,不會扣錢!
只會賺錢,不會扣錢!
拜託一起幫忙澄清,不要再讓耳語流傳了!

大家看到去年基金虧損還是不開心,所以要補充一下。
去年度MSCI全球股票指數 -9.42%,台灣加權股價指數 -8.60%,新制的勞退基金雖然表現遠勝於MSCI和台股,但仍留下了-2.07%的收益率。不過,今年1月投資市場比較穩定以後,新制的勞退基金單月收益率 +3.05%,已經把去年虧損的都補回來還有多賺喔!
我們的勞動基金運用局,去年被國際知名的亞洲投資人雜誌(AsianInvestor)評選榮獲「台灣最佳投資機構獎」,國際對我們肯定,希望國人也要對政府有信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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