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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播出【雙語介面好助益 移工轉換更便利】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雙語介面好助益 移工轉換更便利!
移工的勞動契約
「擴大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自10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規定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修
正規定
聘僱移工不可以要求從事許可以外的任何工作
為強化民眾對於法令及政府服務之認識,爰加強宣導民眾除可利用國內照顧服務外,應循合法管道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杜絕非法介紹或無合法許可之外籍看護工,及參考國內仲介公司評鑑資訊並慎選委任,並提醒不可指派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及相關罰則,以達到「合法聘僱,安心照護」之目的。
*雙語介面好助益 移工轉換更便利!
為使移工瞭解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案件受理及公告情形,促進勞資關係和諧並減少爭議,勞動部所建置的多國語言界面的「移工轉換雇主專區」自108年7月15日起正式上線使用,使移工能查詢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案的辦理情形,以及有意接續聘僱的新雇主相關資訊,使移工更便利轉換新雇主。
<提供移工轉換雇主平臺 媒合更便利>
依現行規定,移工遇有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被看護者往生或移民、雇主關廠、歇業或人身侵害等情事,為保障移工在臺的工作權益,移工除了可以透過三方或雙方合意轉換到新雇主處工作外,為使轉換資訊更為透明,使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轉換雇主的媒合作業更加便利,勞動部已建置有移工轉換雇主的資訊專區,使移工得以順利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該系統上線迄今,整體協助移工成功轉換雇主的比率已達9成以上。
<優化移工轉換雇主平臺 服務零距離>
勞動部表示,考量移工如果欲自行上網查詢轉換雇主資訊,因轉換雇主系統僅提供中文界面,不諳中文的移工無法即時查詢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案相關資訊,為強化移工的轉換雇主機制,勞動部自108年7月15日起,將轉換雇主系統增加英文、印尼文、越南文及泰文等4國語言的使用界面,移工可至「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網址: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依其母國語言別點選進入該網頁的「移工轉換雇主專區),於護照號碼欄位輸入移工的護照號碼,即可查詢自身轉出案件辦理資訊為「公告中」、「已下架」或「未登錄」等狀態,亦可查詢有意接續聘僱的新雇主公告資訊,以利隨時掌握最新轉換資訊,順利在臺轉換工作。
<系統操作雙語諮詢服務 使用系統不卡卡>
移工朋友在使用「移工轉換雇主專區」有相關問題,1955專線可提供雙語諮詢服務,移工朋友可以撥打1955專線(手機或市話撥打1955專線即可)尋求協助,請雇主及仲介公司可以轉知移工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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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轉換雇主服務專區 服務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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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語介面 英越印泰語都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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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媒合移工轉換工作 工作權益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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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雇主承接資訊公告 聘僱移工更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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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勞雇雙方掌握案件資訊無時差 |
*勞動契約
雇主聘僱移工,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而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勞動契約的內容,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但約定內容不可以違反法令規定。一般勞動契約的內容除約定聘僱期間外,也包含約定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與膳宿、工作時間、休假、休息與特別休假、以具體明確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
*「擴大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自10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為兼顧被看護者照顧需求及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勞動權益,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推動「擴大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自107年12月1日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失能等級為第7級或第8級,且為獨居或主要照顧者為70歲以上的長照需要者,可申請喘息服務,若有相關需求之民眾,可多加利用,以滿足失能者照顧服務的需求,落實外籍家庭看護工之休假權益。
衛生福利部原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被照顧者,在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達1個月者以上者,才能申請補助給付的喘息服務,因此當外籍家庭看護工週休1日或短暫休假時,雇主需由家人自行照顧或全額自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或尋求喘息服務單位購買服務。
勞動部表示,為減輕失能者家庭照顧壓力、落實外籍勞工休假權益、促進勞雇關係和諧,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如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第7級或第8級且為獨居(僅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同住)或主要照顧者為70歲以上的長照需要者,於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提供照顧時,可申請使用居家、機構、日間照顧、夜間喘息等喘息服務,並依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等身分別給予100%、95%或84%費用補助額度,相關經費由長照基金與就業安定基金共同分擔。
本項新措施已於10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民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若有喘息服務的需求,可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1966」申請,各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有專人提供申請喘息與其他長照服務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
民眾有長照服務需求,請撥1966長照服務專線(前五分鐘免費),服務時間:周
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規定
勞動部為審查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法定期間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如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養護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及屠宰工作部分:
一、飲食:如飲用水、餐廳、廚房、伙食、
二、宿舍:通道、宿舍不得設置之工作場所、居住面積、宿舍應設置合乎規定之廁所、盥洗設備、隔離措施、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等。
三、管理: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環境介紹及設備使用、雇主或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設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聘僱外國人中應配置具有雙語(即華語及該等外國人母國語)能力人員、辦理職前講習及法令宣導、休閒設施及宗教信仰場所之設置、設置及公告申訴處理機制等
像伙食的部分,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外國人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應斟酌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在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員會決定之,其中外國人不得少於伙食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舉例如管理的部分,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播電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其易懂語言說明之。並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並介紹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制法、動物保護法等,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而具備陸上住所或同時具備陸上住所及船上住所者,應同時檢查其陸上及船上之生活環境。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修正規定
勞動部為處理持有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
送返原籍國(地)費用之墊付相關事項,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本要點之安置對象為持有工作簽證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經司法機關或
司法警察機關,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轉介本部安置之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以
下簡稱疑似被害人)或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這項安置對象之未成年
子女,得隨同安置。安置單位應注重外國人之人身安全與隱私,其內部空間之規劃及設
計,應具有性別意識觀點,並依性別之差異適度調整。
<安置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確實要求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遵守相關規定,發現其有行蹤不明等違反法令之情事,應即通報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及當地警察機關。安置單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者,得取消其安置資格一年。
(二)於接獲地方主管機關交付安置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時,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協助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三)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逕向安置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單位辦理居留地址變更。
(四)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安置期間,應於其停(居)留許可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協助
向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停(居)留許可展延事宜。
(五)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或經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之臨時停(居)留
許可,應依其意願協助向勞動部申請核發工作許可。
(六)對於已取得合法有效工作許可或聘僱許可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記錄其雇主、聯絡方式、工作地點及工作性質等資料;對於未取得合法有效工作許可或聘僱許可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告知其不得非法工作。
(七)安置單位應確實遵守本要點及其他法令等規定。有違反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取消其安置單位資格。
*「問題Q&A 你問我答」單元 ~ 聘僱移工不可以要求從事許可以外的任何工作
台北市士林區王小姐詢問:家裡有80歲以上的老人及年幼小孩都要照顧,還有早餐店的生意,可以僱請一位移工一起照顧嗎?
回答:
任何民眾經申請許可引進的移工,該名移工只能為雇主提供勞務,從對雇主裁罰案件中發現,大多是雇主要求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經調查發現違法雇主大多是不熟悉法令規定,誤以為聘僱移工就可以要求從事任何工作,對於初犯雇主,通常處以新台幣三萬元罰鍰,若是累犯則會加倍處罰。
經常接獲移工的主動投訴,指出雇主以照顧「阿公」、「阿嬤」的理由引進他們,但除了要照顧老人家外,事實上還要負責家中清潔、烹調、照顧兒童等工作,有些做小生意的雇主,也要移工去看顧店面,或出借到其他親友家協助打掃等,造成移工工作負荷過重。其實,移工希望勞工處能協助與雇主溝通,或向雇主提出要轉換其他雇主,部分移工甚至表示要放棄工作回國去。另外,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除積極的指派行為外,亦包括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消極容認之行為。於審理案件時常發生雇主表示不知情,惟依客觀事實有以下情形者,可認定為本款之適用,即雇主在「工作現場」,雖表示「不知情」,然其「可得而知」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應阻止而不阻止,視同積極行為的違法,所以雇主不要心存僥倖。 |